无公害鸡肉生产质量控制关键技术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无公害鸡肉生产过程中环境、饲养、消毒、免疫、屠宰加工、销售、废弃物处理等涉及到饲养、屠宰及鸡肉加工、销售的全过程应遵循的准则。
本标准适用于无公害鸡肉生产体系中的鸡场的饲养与管理、屠宰场的管理、销售市场的管理。也可供其他养鸡场、屠宰场参照执行。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用于标准。
GB 3095 大气环境质量标准
GB 16548 畜禽病害肉尸及其产品无害化处理规程
GB 16549 畜禽产地检疫规范
GB/T18407.3 农产品安全质量 无公害畜禽肉产地环境要求
NY/T 388 畜禽场环境质量标准
NY 5027 无公害食品 畜禽饮用水水质
NY 5035 无公害食品 肉鸡饲养兽药使用准则
NY 5036 无公害食品 肉鸡饲养兽医防疫准则
NY 5037 无公害食品 肉鸡饲养饲料使用准则
NY5028 无公害食品 畜禽产品加工用水水质
NY467 畜禽屠宰卫生检疫规范
GB18406.3 农产品安全质量 无公害畜禽肉安全要求
NY5034 无公害食品 鸡肉
GB 7718 食品标签通用标准
GB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T 6388 运输包装收发货标志
中华人民共和国兽药典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全进全出制 all-in all-out system
同一鸡舍或同一鸡场只饲养同一批次的鸡,同时进场、同时出场的管理
4 环境与工艺
4.1 养鸡场、屠宰场以及产品运输贮存单位的环境质量应符合《农产品安全质量 无公害畜禽肉产地环境要求》(GB/T18407.3-2001)的规定。选址应在地势高燥、采光充足和排水良好,隔离条件好的区域。
4.2 鸡场周围3km内无大型化工厂、矿厂等污染源,距其他畜牧场至少1km以上;距离干线公路、村和镇居民点至少1km以上。鸡场不应建在饮用水源、食品厂上游。
4.3 鸡场应严格执行生产区和生活区相隔离的原则。
4.4 鸡舍建筑应符合卫生要求,内墙表面应光滑平整,墙面不易脱落、耐磨损和不含有毒有害物质。还应具备良好的防鼠、防虫和防鸟设施。
4.5 饲养设备应具备良好的卫生条件并适合卫生检测。大气质量应符合《大气环境质量标准》(GB 3095 )标准的要求。
4.6 鸡场、屠宰场应取得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动物防疫合格证》。
5 引种
5.1 需要引进种鸡时,应从具有种鸡经营许可的种鸡场引进,且该场应无鸡白痢、新城疫、禽流感、支原体、禽结核、白血病,或由该类场提供种蛋所生产的经过产地检疫的健康雏鸡,并按照《种畜禽调运检疫技术规范》(GB16567)进行检疫。
5.2 一栋鸡舍或全场的所有鸡只应来源于同一种鸡场。
5.3 引进的种鸡,应隔离观察,并经兽医检查确定为健康合格。
5.4 不得从疫区引进种鸡。
6 饲养条件
6.1 饮水质量
水质应符合《无公害食品 畜禽饮用水水质》(NY 5027)的要求。
6.2 饲料质量
饲料应符合《无公害食品 肉鸡饲养饲料使用准则》(NY 5037)的要求。
6.3 兽药使用
饮水或拌料方式添加兽药应符合《无公害食品 肉鸡饲养兽药使用准则》(NY 5035)的要求。
6.4 防疫
6.4.1 鸡场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及其配套法规的要求,根据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的疫病免疫计划,制定具体的免疫方案,定期做好免疫工作。
6.4.2 鸡群的免疫符合《无公害食品 肉鸡饲养兽医防疫准则》(NY 5036)的要求。
6.4.3 免疫用具在免疫前后彻底消毒。
6.4.4 剩余或废弃的疫苗以及使用过的疫苗瓶要做无害处理,不得乱扔。
6.4.5 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定期或不定期进行疫病防疫监督抽查,提出处理意见,并将抽查结果报告当地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
6.5 病害肉尸的无害化处理
应符合《畜禽病害肉尸及其产品无害化处理规程》(GB 16548)标准的要求。
6.6 环境质量
鸡舍内环境卫生应符合《畜禽场环境质量标准》(NY/T 388)标准的要求。鸡场排放的废弃物实行减量化、无害化、资源化原则处理。
7 兽医卫生要求
7.1 每批肉鸡出栏后应实施清洗、消毒和灭虫、灭鼠,消毒剂建议选择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兽药典》规定的高效、低毒和低残留消毒剂,且必须符合《无公害食品 肉鸡饲养兽药使用准则》(NY 5035)的规定;灭虫、灭鼠应选择符合规定的菊酯类杀虫剂和抗凝血类杀鼠剂。
7.2 鸡舍清理完毕到进鸡前空舍至少2周,关闭并密封鸡舍防止野鸟和鼠类进入鸡舍。
7.3 鸡场所有入口处应加锁并设有“谢绝参观”标志。鸡场门口设消毒池和消毒间,进出车辆经过消毒池,所有进场人员要脚踏消毒池,消毒池选用2%-5%漂白粉澄清溶液或2%-4%氢氧化钠溶液,消毒液定期更换。进场车辆建议用表面活性剂消毒液进行喷雾,进场人员经过紫外线照射的消毒间。外来人员不应随意进出生产区,特定情况下,参观人员在淋浴和消毒后穿戴保护服才可进入。
7.4 工作人员要求身体健康,无人畜共患病。工作人员进鸡舍前要更换干净的工作服和工作鞋。鸡舍门口设消毒池或消毒盆供工作人员鞋消毒用。舍内要求每周至少消毒1次,消毒剂选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兽药典》规定的高效、无毒和腐蚀性低的消毒剂,如卤素类、表面活性剂等。
7.5 坚持全进全出制饲养肉鸡,同一养禽场不能饲养其他禽类。
8 饲养管理要求
8.1 饲养方式
可采用地面散养和离地饲养(网上平养和笼养),地面平养选择刨花或稻壳作垫料,垫料要干燥、无霉变,不应有病原菌和真菌类微生物群落。
8.2 饮水管理
采用自由饮水。确保饮水器不漏水,防止垫料和饲料霉变。饮水器要求每天清洗、清毒,消毒剂建议选择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兽药典》规定的百毒杀、漂白粉和卤素类消毒剂。水中可以添加葡萄糖、电解质和多维类添加剂。
8.3 喂料管理
自由采食和定期饲喂均可。饲料中可以拌入多种维生素类添加剂。强调上市前7天,饲喂不含任何药物及药物添加剂的饲料,一定要严格执行停药期。每次添料根据需要确定,尽量保持饲料新鲜,防止饲料发生霉变。随时清除散落的饲料和喂料系统中的垫料。饲料存放在干燥的地方,存放时间不能过长,不应饲喂发霉、变质和生虫的饲料。
8.4 防止鸟和鼠害
控制鸟和鼠进入鸡舍,饲养场院内和鸡舍经常投放诱饵灭鼠和灭蝇。鸡舍内诱饵注意投放在鸡群不易接触的地方。
8.5 防疫和病禽治疗
对病情较轻,可以治疗的肉鸡应隔离饲养,所用药物应符合《无公害食品 肉鸡饲养兽药使用准则》(NY 5035)的要求。
8.6 废弃物处理
使用垫料的饲养场,采取肉鸡出栏后一次性清理垫料,饲养过程中垫料过湿要及时清出,网上饲养时应及时清理粪便。清出的垫料和粪便在固定地点进行高温堆肥处理,堆肥池应为混凝土结构,并有房顶。粪便经堆积发酵后应作农业用肥。
8.7 生产记录
建立生产记录档案,包括进雏日期、进雏数量、雏鸡来源,饲养员;每日的生产记录包括:日期、肉鸡日龄、死亡数、死亡原因、存栏数、温度、湿度、免疫记录、清毒记录、用药记录、喂料量,鸡群健康状况,出售日期,数量和购买单位。记录应保存两年以上。
8.8 肉鸡出栏
肉鸡出栏前6-8h停喂饲料,但可以自由饮水。
9 屠宰加工
9.1屠宰前的活鸡应来自非疫区,出售前要做产地检疫,按《畜禽产地检疫规范》(GB 16549)标准进行。检疫合格肉鸡出具检疫证明方可上市,不合格肉鸡按《畜禽病害肉尸及其产品无害化处理规程》(GB 16548)处理。
9.2 活鸡屠宰应按《畜禽屠宰卫生检疫规范》(NY 467)要求,经检疫、检验合格后,出具检疫证明,加封验讫标志后方可上市或进行分割加工。
9.3 分割鸡体时应先预冷后分割。从活鸡放血至加工或分割产品到包装入冷库时间不得超过2h。分割后的鸡体各部位应修剪外伤、血点、血污、羽毛根等。分割加工过程中不使用任何化学合成的防腐剂、添加剂及人工色素。
9.4 屠宰加工用水应符合《无公害食品 畜禽产品加工用水水质》(NY5028)的要求。
9.5 需冷冻的产品,应在-35℃以下环境中,其中心温度应在12h内达到-15℃以下。
9.6 经畜产品质量监测部门根据《农产品安全质量 无公害畜禽肉安全要求》(GB18406.3-2001)和《无公害食品 鸡肉》(NY5034)的标准检测合格,允许使用无公害畜产品标志。
9.7 运输活鸡和鸡肉产品出县境的车辆,在运输前和使用后要经兽医卫生检疫部门用消毒液彻底消毒,并出具消毒证明。运输设备应洁净,无鸡粪和化学品遗弃物。
10 销售管理
10.1 无公害鸡肉应实行分割包装鲜销。内包装(销售包装)标志应符合《食品标签通用标准》《GB 7718》 的规定,外包装的标志应按《包装储运图示标志》(GB 191)和《运输包装收发货标志》(GB/T 6388 )的规定执行。
10.2 包装材料符合相应的国家食品卫生标准。
10.3 销售场地应配备专用冷藏柜。分割冻鸡产品应贮在-18℃以下的冷冻库。库温一昼夜升温不得超过-15℃。鸡肉产品不得与有毒、有害、有异味、易挥发、易腐蚀的物品同处贮存。
10.4 运输鸡肉产品应使用符合食品卫生要求的专用冷藏车,不得与有对产品发生不良影响的物品混装。
11 全程质量监督
11.1 建立全程质量控制网络,专人从事全过程的质量管理工作。
11.2建立生产、屠宰、加工、销售各环节操作规程和全程质量监控记录,各环节间建立质量资料的流转制度。
11.3肉鸡饲养场向屠宰加工厂提供每批出栏肉鸡的防疫、饲料及用药等资料,屠宰加工厂向销售点提供鸡肉产品来源及质量监控、检测的数据资料。
11.4加工及销售企业向饲养场反馈有关质量检测情况,及时发现和解决有关质量问题。